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請人 蔡文威
相對人 余如玉
債務人 余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余進成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3,917,352元,雙方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下同)104年10月2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尚積欠23,917,352元未清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業已於114年11月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9239號債權憑證、民事起訴狀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9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太保市
頂港子墘
頂港
970
4,444.00
全部
002
嘉義縣
太保市
安仁
16
214.01
全部
重測前:頂港子墘段267地號
003
嘉義縣
太保市
安仁
81
71.54
全部
重測前:頂港子墘段515-12地號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97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單位: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
面積、
權力範圍
權
利
範
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001
93
嘉義縣○○市○○里○○○○00○00號
嘉義縣○○市○○段00地號
店舖、集合住宅、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3層
44.85
44.85
44.85
134.55
㈠陽台
㈡陽台
㈢陽台
㈣雨遮
㈤梯間
㈠㈡㈢共11.13
㈣3.17
㈤13.65
安仁段1建號、601.38平方公尺、10000分之120
全
部
1.重測前:頂港子墘段258建號
2.共有部分重測前:頂港子墘段257建號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