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請人 蔡文威

相對人 余如玉

債務人 余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余進成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3,917,352元,雙方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下同)104年10月2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尚積欠23,917,352元未清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業已於114年11月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9239號債權憑證、民事起訴狀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97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太保市

頂港子墘

頂港

970

4,444.00

全部

002

嘉義縣

太保市

安仁

16

214.01

全部

重測前:頂港子墘段267地號

003

嘉義縣

太保市

安仁

81

71.54

全部

重測前:頂港子墘段515-12地號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97號

建物

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單位: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

面積、

權力範圍

備考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001

93

嘉義縣○○市○○里○○○○00○00號

嘉義縣○○市○○段00地號

店舖、集合住宅、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3層

44.85

44.85

44.85

134.55

㈠陽台

㈡陽台

㈢陽台

㈣雨遮

㈤梯間

㈠㈡㈢共11.13

㈣3.17

㈤13.65

安仁段1建號、601.38平方公尺、10000分之120

1.重測前:頂港子墘段258建號

2.共有部分重測前:頂港子墘段257建號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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