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原告 潘芊邑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被告新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宏偉 被告 王淑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十日內確認本件所請求之項目、金額,對於確認後之訴之聲明為具體之聲明、陳述(以附表詳列)。
四、被告應於十日內提出原告105年至107年期間之工資清冊(含工資項目、各項金額、計算方式、給付證明)、出勤紀錄(含打卡紀錄、請假紀錄)。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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