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告 陳菊官 被告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思誠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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