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8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桃小字第18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陳玉婷
       陳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附表:
┌───────┬──────────┬──────────────┐
│尚積欠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及計算方式│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新臺幣)│││
├───────┼──────────┼──────────────┤
│16,911元│自107年3月1日起至│自107年4月1日起至107年9│
││107年9月20日止,按│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0.115%│
││週年利率1.15%計算。│計算。│
│├──────────┼──────────────┤
││自107年9月21日起至│自107年9月21日起至107年9│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416%│
││4.16%計算。│計算。│
│├──────────┼──────────────┤
│││自10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832%計算。│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耿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小額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之記載事項):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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