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冠丞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呂俐雯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