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753號聲請人 蕭惠懋 相對人 黃見宗 之繼承人 黃泳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黃見宗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見宗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見宗於民國100年5月9日死亡,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屬第一順位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鈞院債權憑證影本、家事法庭函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黃見宗於100年5月9日死亡,相對人未為拋棄繼承,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索引卡查詢表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本件相對人即第1順位繼承人既為被繼承人黃見宗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