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6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623號上訴人 吳建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2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