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明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⑴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4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⑵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81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37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7
4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柯姿佐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