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佑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佑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佑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嗣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438號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22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郭豫珍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