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鑫新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書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亞契光電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105年6月30日│235,935元│AF0000000│││限公司張詠裕│銀行忠孝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