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8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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