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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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淑貞 上訴人即被告 陳怡璇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72號,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林淑貞、陳怡璇係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憑;上訴人林淑貞住居所係在臺北市中山區、萬華區,屬法院所在地,並無在途期間可扣除,上訴人陳怡璇住所為新北市○○區○○路
0段000巷0號,有在途期間2日可扣除,茲該2上訴人竟均遲至105年12月1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