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姍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章仲豪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0,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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