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2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2號抗告人 楊德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0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而抗告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曾宏揚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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