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都訴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都訴字第2號原告 陳胡雅香
陳瓊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
參加人 陳慶飛
邱金發 黃玉金 邱振盛 蔣岳宗 劉英 蔣丞哲 蔣春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飛、邱金發、黃玉金、邱振盛、蔣岳宗、劉英、蔣丞哲、蔣春生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都市計畫如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直接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3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及參加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等9筆土地,經被告於110年2月19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仁德都市計畫(商二地區)細部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案」,將上述土地商業區分區名稱由商一調整為商二-1,並劃分為三處指定整體開發單元,且解除指定供大型購物中心使用,原告認上述通盤檢討案,將上述土地劃分為三處指定整體開發單元,且解除指定供大型購物中心使用,不利其土地之利用,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宣告上述通盤檢討案,關於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3點」部分無效。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對其所有土地之利用將受限制,僅能供大型購物中心使用,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故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林韋岑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