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易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27號上訴人甲女法定代理人甲1
甲2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九號妨害性自主案件(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四五九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涉有妨害性自主犯罪嫌疑,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8號判決有罪、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939號判決無罪,並由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528號發回本院審理,現由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239號案件審理中。被上訴人是否涉有妨害性自主罪責之裁判,因影響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否成立之判斷,為免民、刑判決兩岐而生齟齬,本院認於該刑事訴訟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