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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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 律師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聲請人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其具保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惟被告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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