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45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為民事訴訟法34條第2項所明文規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24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張、林兩位推事,因該案被聲請迴避中,竟枉法於民國102年11月8日,又參與該案裁判,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469條第1項第2款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聲請兩位推事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但對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由,並未於書狀內陳明,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於3日內釋明其事由,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是本件聲請,尚難認為有據,不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黃明發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方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