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61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黃海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一)新台幣柒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二)新台幣叁拾玖萬零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