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林美玲
訴訟代理人  劉啓峰
被   告  祝雅萍
訴訟代理人  鍾昆燁
被   告 新光花木釀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宜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新光花木釀宅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住戶
,與同為系爭社區之住戶即被告祝雅萍毗鄰,被告祝雅萍之
配偶即其訴訟代理人鍾昆燁(下逕稱鍾昆燁)於數年前向原
告稱冷氣室外機之熱氣不得往其家中方向吹送,原告為此而
更改家中3部冷氣室外機方向,支出工程費新臺幣(下同)
9,900元。嗣原告發現被告祝雅萍家有1部冷氣機所排放之
熱氣朝原告家中方向吹送,即於民國99年11月25日系爭社區
第九屆管理委員會調解聯席會議(下稱系爭會議)中,向被
告新光花木釀宅管理委員會(下稱被告管委會)舉發上情,
第九屆主委亦答應會督促改善,惟被告祝雅萍迄今仍未置理
,原告遂將家中3部冷氣室外機改回原來方向,再次支出工
程費9,900元。復因被告管委會僅調解而未確實執行調解事
項及內容,致原告權益受損,故請求被告祝雅萍、被告管委
會應連帶賠償原告工程費19,800元、書狀及法律專業顧問費
60,200元、精神慰撫金2萬元等共1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云云。並聲明:㈠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10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委員會、被告祝雅萍則以:原告與被告祝雅萍因冷氣室
外機出風口方向問題爭議多時,被告管委會亦依原告申請分
別於99年11月25日、103年9月9日召開協調會,會議中已
充分讓原告表達其意見;況被告祝雅萍從未要求原告將其冷
氣室外機轉向,係原告表示自己為了不妨害別人,始自行決
定將冷氣室外機出風口轉向,原告上開主張不實;又,原告
於會議中亦多次表示「不知道是不是鍾先生執行上有困難,
有困難的話,這件事情就算了」,是被告管委會已盡為社區
住戶協調之義務,再者,被告祝雅萍家中之冷氣機係早期裝
設,且裝設位置亦符合社區規約,故被告管委會認無須再為
處理,縱認被告祝雅萍裝設冷氣有違法情事,因被告管委會
並不具公權力,亦無力處理、執行。另,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時效期間為2年,原告在99年間即與被告祝雅萍因上開冷
氣機出風口問題而生爭議,迄今始提起訴訟,顯逾2年之時
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祝雅萍家中之冷氣室外機出風口正朝其家中方
向吹送,影響其住宅之安全及衛生,被告管委會則未切實執
行會議事項,共同侵害原告之權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惟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厥為
:㈠原告是否確因被告祝雅萍家中之冷氣室外機出風口吹送
方向朝其家中而有權利遭受侵害之情形?㈡原告可否請求被
告連帶賠償其冷氣室外機裝設之工程費、書狀及法律專業顧
問費與精神慰撫金等共10萬元?
㈠原告是否確因被告祝雅萍家中之冷氣室外機出風口吹送方向
朝其家中而有權利遭受侵害之情形?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
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
安全及衛生。民法第184條第1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項第1款固均定有明文。是以,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者,必先證明行為人確有侵害權利之行為,且具有故意
或過失之事實為其要件。次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
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
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
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793條亦有明文。是凡有該條前段所示之熱氣侵入,土地
所有人固得訴請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
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土地所有人則應忍受之。又所謂
「輕微或認為相當」,應依一般社會觀念是否得以忍受以
為認定。易言之,為平衡保障所有權利人之權益,有關個
別權利之行使,於一定限度內仍應受到限制,始符公平。
而依目前社會發展情形,都會地區人口密集,高樓大廈林
立,住戶緊鄰而居之情形比比皆是,是在此地狹人稠之空
間、環境下,住戶彼此日常生活中即難免有相互影響之處
,然於通常情形,倘房屋所有人係依正常方式使用,在合
理範圍內,縱或造成相鄰房屋住居者生活上之不便,亦難
認有何侵害相鄰房屋使用人權利之情。
⒉原告主張因被告祝雅萍將家中冷氣室外機出風口方向朝其
家中吹送之行為,造成該冷氣機運轉所產生之熱氣排放至
原告屋內,而影響原告生活云云。經查,依兩造所提出之
照片可知,原告與被告祝雅萍之住宅其二戶中間尚有一至
少2公尺寬之通道出入口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照
片2張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0頁上方照片、第62頁);
又被告祝雅萍家中冷氣室外機出風口係朝原告家中廚房方
向之事實,有照片1張、請求協調書1份附卷可佐(見本
院卷第30頁下方照片、第70頁)。以此觀之,被告祝雅萍
家中冷氣室外機出風口方向係朝向原告家中廚房之事實,
堪以認定。惟衡之常情,一般家庭使用冷氣之季節,多在
夏季,雖每人對於氣溫高低之忍受度不一,然臺灣夏季氣
溫偏高,仍為不爭之事實;再者,廚房一般因空間較小及
烹調食物等因素,其室內溫度本即較高;復以二戶間之棟
距至少達2公尺,綜合上情判斷,則被告祝雅萍家中冷氣
所排放之熱氣,是否確有直接吹入原告家中廚房,並造成
原告家中溫度較高之情,已非無疑;縱認被告祝雅萍家中
冷氣所排放之熱氣造成原告家中廚房溫度較高,然以被告
祝雅萍家中冷氣室外機出風口方向並非正朝原告家中客廳
、臥室或書房等其他生活空間,亦足認其侵入情節輕微,
尚難認係屬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況被告祝雅萍家中冷氣
室外機出風口方向朝原告家中廚房之事實,亦未據原告證
明被告祝雅萍有何故意或過失之情。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
,對於原告就被告祝雅萍家中冷氣室外機出風口朝其家中
方向吹送,而有侵害其權利之主張,應無足採。
㈡原告可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冷氣室外機裝設之工程費、書
狀及法律專業顧問費與精神慰撫金等共10萬元?
⒈冷氣室外機裝設之工程費19,800元部分:
查,於系爭會議中,原告自陳「有一天鍾先生……跑來跟
我說,聽說你廚房要裝冷氣,我不同意,因為熱氣會吹到
我家來,我覺得他這樣說也是很有道理,所以我不但沒裝
,而且把我已經裝了兩臺在機房裡面的室外機轉向,……
這件事就平息。」鍾昆燁於系爭會議亦表示「關於熱廢氣
的問題,我只是針對他要裝的這台窗型冷氣而已,而不是
其他的室外機,……」,有系爭會議紀錄1份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2頁),就此以觀,原告將其冷氣室
外機出風口改向所支出之工程費,實係自行考量後之結果
,並非經被告祝雅萍及鍾昆燁所要求而為之事實,足堪認
定。則原告據此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冷氣室外機之裝設工程
費19,800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⒉書狀及法律專業顧問費60,200元部分:
查,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並未提出單據以為證明;況,訟
爭者尋求法律專業人士之協助,因而支出費用,亦屬其訴
訟成本之一環,與侵權行為本身實無何因果關係,是原告
此部分之請求,亦屬無據,應予駁回。
⒊精神慰撫金2萬元部分:
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既未有何權利受侵害之事實,則其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精神慰撫金2萬元,自屬無據,亦應
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件之請求尚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又法院為終局判
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同法第87條第1項訂有
明文。經核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原
告負擔,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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