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40號原告 林郁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惠世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