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韻甄 即 邱麗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2.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3.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4.請陳報債務人99年全年所得收入,並提出證明文件(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薪資單影本或扣繳憑單影本等),併陳報每月含各項補助及津貼之全部收入數額。
5.聲請人稱現任職早餐店,請提出自100年11月17日起迄今之薪資條及員工職務證明書,並誠實陳明現今任職之雇主及其聯絡之方式(含姓名、電話、地址)。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7.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0.提出債務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1.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概略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