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 莊見財 被告 趙志能趙燦錢 .
趙志銘 即趙燦錢. 趙來春 即趙燦錢. 趙慧玲 即趙燦錢.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滿珠 即趙燦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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