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職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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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職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強劫而故意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強劫而故意殺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八號判決書理由第四頁正面最後一行記載「刪除第八條施行期間一年及第十條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審理之規定」,係「刪除第十條施行期間一年及第八條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審理之規定」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特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十三年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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