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附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丙○○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誣告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等對於被上訴人丙○○提起誣告附帶損害賠償之訴,經原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上訴人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