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搶奪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原告霍爾娛樂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彥慶 原告 彭美德
彭滙群 被告 黃柏彰
曾少凱 黃郁鈞 王致勛 房立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號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許勻睿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