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3號原告 林春長 被告 謝世平
郝玉英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謝世平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顧正德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