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64號原告大奇摩室內裝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玉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 沈世宏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張喬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