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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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823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