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減得之刑),應執行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2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