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楊OO被告 黃茂森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訴字第164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黃明展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