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62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有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侵入告訴人住處,所為誠屬不該,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得告訴人之諒解,另衡其所為未危及告訴人住家財產安全,暨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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