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邱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俊偉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含請求將保存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卻僅以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繳納證明書作為查報房屋價額之依據,惟房屋課稅現值顯低於保存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是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4日以嘉院貴民明100補第70號函通知原告限期補正該保存建物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及移轉登記所附買賣契約書以利認定其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於100年3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綜上,本院既無法依卷內資料認定系爭保存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致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