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松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松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受刑人高松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一百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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