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14號上訴人 宋靝屹 上訴人中華民國小太陽希望工程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上訴人中華民國東方喜鵲跨國婚姻媒合交流協會法定代理人李悅綾被上訴人 楊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㈠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壹拾元,查本件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拾壹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已繳之壹仟壹佰壹拾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肆佰壹拾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㈡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已繳之壹仟陸佰陸拾伍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被上訴人及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蘇意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