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四九三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七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麗娟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死亡,有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公證處(二○一○)廈證字第九三一六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九)中核字第一二四四九九號證明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葉淑儀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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