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郁秀具保人許森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39號、99年度執更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森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森錳因被告林郁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031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緝捕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