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讓售請求權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0號原告益興製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讓售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