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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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4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積智日通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