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0號上訴人 嚴意維 上列上訴人與 林一慈 等因99年訴字第10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593,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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