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七五號
原告大滿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被告翠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 律師複代理人 莊志遠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