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志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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