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伍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林婷立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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