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 律師
許惠珠 律師 鄭銘仁 律師被告己○○
丁○○甲○○○乙○○○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B審判長法官朱玲瑤~B法官黃悅璇~B法官賴文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