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二號
原告工勤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被告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機械廠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 律師複代理人 李旻燕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