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132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啓峰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910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開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