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9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本田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所載被告「本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本田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