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97號原告 張雅婷
薛毅龍 被告 林昆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3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張瑾雯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