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二號
原告芮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惠連 送達代收人 張世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肱慶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肱慶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零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叁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肱慶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劉素美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及原告公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