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八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肆仟捌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應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附相關證據,所提之繕本亦應附證據影本一份)。
(四)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官葛映嵐